医疗事故投诉书1624
投诉书
投诉人:楚**,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电话:155U*****。 被投诉人:安阳市人民医院。 被投诉人:刘**,安阳市人民医院急诊科医生,电话:13*****。 投诉请求: 请求安阳市人民医院依法赔偿投诉人各项损失共计70*588.6元。 事实与理由: 投诉人楚**的父亲楚*民于*019年5月*3日因便黑便,且产生晕厥到安阳市人民医院就诊。办理住院后,楚*民到该院急诊科治疗,主治医生为刘**。经过医生刘**的初步诊断,楚*民病情为消化道出血。 患者楚*民从5月*3日住院到5月*7日上午8点之前,楚*民的病情稳定,精神状态逐渐好转,且可自行活动。但*7日8点30服用恒康正清药物后,楚*民非常痛苦,开始大量便血。该药按照医生要求,每半个小时服用一次,共服用两盒,*个半小时服用完毕。楚*民服用完**盒药后,其家属找到主治医生刘**说明楚*民非常难受,大量便血,医生刘**称没事,继续服用完第二盒。楚*民一家无奈,只好听从医嘱,服用完第二盒。之后楚*民精神状态极差,身体基本虚脱。 患者楚*民的病情持续恶化,*019年5月*8上午8点,主治医生对楚*民家属称,现在有两条路,一是做CT检查,但是11点多才能出来结果;二是往医疗条件更好的医院转院。家属看楚*民非常难受,在安阳市人民医院住院5天,也未查出出血点,便决定转入郑州大学**附属医院。 *019年5月*8日上午,楚*民在被转院的路上便出现意识不清,经抢救无效,于*019年5月*9日下午6点死亡。 经查,安阳市人民医院急诊科医生刘**为原告开具的恒康正清药物系做肠镜前的清肠药物。根据病历显示,该药系5月*4日19点54分开具。该药物的使用用说明上明确*载,消化道出血患者禁止使用。 投诉人认为,楚*民在安阳市人民医院住院当天,主治医生刘**已初步确定其为消化道出血的病情。但医生刘**在明知楚*民不能使用恒康正清药物的情况下为楚*民开具此药物。并且,在楚*民于*019年5月*7日服用了**盒药物出现极为痛苦的症状并且大量便血的情况下,刘**医生称让其继续使用。楚*民从*3日住院以来,禁止进食,且消化道持续出血,身体状况虚弱,刘**让楚*民服用清肠药物,无疑加重楚*民病情。故刘**以上一系列的医疗行为直接导致楚*民并且恶化直至死亡,该行为构成重大医疗事故。 综上,二被投诉人应当支付投诉人各项赔偿款。 投诉人:楚** *019年7月6日 赔偿清单
1、 医疗费:17**1.4元 2、 转院交通费:5000元 3、 死亡赔偿金:591157.*元 4、 丧葬费:*7998.5元 5、 精神抚慰金:50000元 6、 处理丧葬事宜费用:*000元 7、 被抚养人生活费:9*11.5元 以上共计70*588.6元 如有法律问题,请电话咨询常律师:187908228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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