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律师常跃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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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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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功案例简介:2019年5月底,山东王**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安阳市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王**家属及时找到本律师,将本案委托本律师办理,接受委托受,本律师以及实习律师李倩倩及时会见了王**,详细了解了案情及相关细节。后积极为王**申请了取保候审,以及向检察院提出了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在本律师团队的努力下,为王**成功办理的取保候审。以下系不予批捕的意见书,请查阅,欢迎斧正。


关于王**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不予批捕的意见书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

河南新大地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侦查、审查起诉的辩护人,依法参与本案诉讼。我通过会见时听取***的陈述与辩解,对本案有了基本的了解。本案已经报请贵院批准逮捕。现辩护人特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之规定,向贵院提出法律意见。辩护人认为,***不符合逮捕的条件。具体理由如下:

一、***不知晓安阳***财富有限公司利用广告推广实施犯罪。

依据会见时听取***的陈述与辩解,大连***互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4月,***系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总经理一职。公司业务范围为:文案策划、新媒体运营、平面设计。该公司至今正常经营三年有余。该公司员工魏*负责文案编辑,李*负责发布文案。201812月初,安阳***财富有限公司人员通过加上***QQ工作号,称想要大连***互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为其公司做软文推广,并将安阳***财富有限公司的网址及营业执照、公司简介等资料发给******查看以上材料之后认为该公司是一家正常的理财公司,有营业执照及正规的网站,未发现该公司异常。***便承接此项业务,将安阳***财富有限公司的软文编辑交由员工魏*负责,魏*根据安阳***财富有限公司人员提供的网站资料和公司简介编辑软文并交安阳***财富有限公司人员审核,审核后由员工李*负责发布到各网站。以上系二公司合作过程。***无法明知该公司利用其软文推广实施犯罪,虽然在审核过程中未严格审查该公司的理财相关资质,使***财富公司在客观上利用了其软文推广实施了犯罪,但辩护人认为***并不构成犯罪。

二、***本身不具有社会危害性

***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也不属于暴力型犯罪,***归案前一向表现良好,没有任何违法犯罪记录,本身不具有社会危险性。所以,***不存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9条规定的社会危险性的情形。

综上所述,由于侦查期间辩护人无法看到案卷材料,并不全面了解案情,以上事实的界定主要来源于***的陈述。如果***的陈述是属实的,那么***因本身不具有社会危险性而不具有逮捕必要性。为此,建议检察机关对***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以上意见请予考虑

辩护人:河南新大地律师事务所

      律师

                                           李倩倩   实习律师

2019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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