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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纠纷代理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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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河南新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接受被告徐**委托,担任其代理人参加今天的庭审活动,现通过事实与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原告徐**诉求所依据的证据系虚假证据,没有发生借款和欠款事实,法庭应驳回其诉讼请求。理由如下:

首先,原告陈述前后矛盾。原告在起诉状中称,被告2007926日借其现金45万元、2009101日欠起8个月***租金24万元以及借其现金7万元。而在法庭调查当中又改口称,45万元不是2007926日当天借的,而是陆续借的,是2007926日打的借条。在法庭调查最后阶段,原告又改口称,出示的两份证据是20145月份被告出具的,理由是,原来借据和欠据快烂了。

其次,原告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将借款交付给了被告。原告称,2005年春天借给被告15万元,交付方式是现金,2005年底借给被告十几万元,交付方式还是现金,20065月借给被告十几万元,交付方式也是现金,还有一次是3万元,交付方式也是现金。以及后来2009101日的7万元交付方式均是现金。代理人认为,十几万元的数额对于一个普通公民而言,不是个小数目,原告未能证明将借款交付给了被告,也未能证明借款资金来源,可见其主张不是真实的。

第三,原告主张的8个月租金24万元,不能说明租赁钩机的起止时间。原告只是称从买到钩机时起到原告的姐姐徐2把钩机拉走这一时间段租赁的钩机。代理人认为,原告所说不可能。被告在经营石料厂期间,有徐2的钩机在,何必再租赁原告的钩机呢?再说,原告有钩机吗?

第四,原告所说不符合常理。原告称,200792645万元借款是2005年到2006年借的,而且每次都是十几万元,为什么借条不打在20052006年,偏偏打在2007年呢?还有,原告说不清楚第二次、第三次究竟借了多少钱,只是说十几万元。代理人认为,十几万元不是个小数目,如果要是真实的话,原告不可能记不清多少钱。再有,原告在法庭调查最后称,两张证据是被告在20145月份同一天出具的,还是注明原来的日期,原因是原来的借据快烂了。代理人认为,原告的解释不符合常理,2007年到2014年也不过7年时间,2009年到2014年才5年时间,作为一个书证,又不是工具,又不经常使用,怎么会烂呢?再说,如果要换的话,时间也应是更换时的时间,怎么会是原来的时间呢?

需要注意的是:原告在诉讼中心理发生了变化。原告认可了被告在答辩状中的说法,即借条、欠条是在20145月份出具的。原因是原告在答辩状中看到要求对借条、欠条出具的时间作司法鉴定。故心虚了、害怕了。这也印证了被告在答辩状当中陈述的出具借条、欠条背景情况,目的是为了向李现丰主张权利。

总之,原告的陈述前后矛盾,不能证明交付给了被告45万元借款和7万元借款,根据《合同法》第210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结合本案而言,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将借款交付被告,借款合同未生效,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

以上意见,望法庭予以采纳。

                     代理人:常海明

2019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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