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律师常跃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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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函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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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 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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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接受“**的饰品店”负责人刘**的委托,就刘**与你饰品店加盟合同纠纷一事,向你发出律师函如下:

201941日,你与刘**签订了《**的饰品店安阳市加盟合同》,该合同约定:第三条“乙方销售商品必须按照甲方指定的价格出售……乙方店铺一切货源必须由总店提供,在合作期间如发现由串货行为应立即取消加盟代理权,所有商品价格应与总店价格相符并且不得随意更改价格”;第六条:“如果乙方违反合同约定,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当乙方适合以下各项之一时,甲方有权解除很合同:……2、不遵守甲方集中进货的原则,在规定外进货或仿制甲方产品”。

合同履行期间,你加盟饰品店擅自从他处进货并对外经营销售,已构成严重违约。该违约行为对我所委托人刘**的饰品店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和恶劣声誉影响。你加盟饰品店违约销售的产品包括:手表,珍珠手环,女式包,耳环,帽子等。

鉴于你以上违约行为,委托人刘**已于2019727日在你加盟店处向你提出解除《**的饰品店安阳市加盟合同》,禁止使用与刘**相同的门头广告牌,并限你三日之内更换。但你直至现在也未更换门头,并一直违法使用至今。

我所郑重向你声明:其一,根据合同约定,因你严重违约,刘**有权解除加盟合同,并有权向主张你违法经营期间的全部营业额作为刘**的损失赔偿。其二,你在未授权的情况下,你门口广告标识与刘**的门头广告标识相同,已造成消费者的误解,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刘**有权向工商部门就你的违法行为投诉控告,并追究你的行政责任。

综上,我所希望你能妥善处理此事,三日之内更换门头广告牌,以免受到法律的追究。

特此函告

河南新大地律师事务所常跃律师

2019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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