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律师常跃工作室
www.anyangls.com

生命权纠纷代理词

1360

点击咨询:2000039常跃律师工作室


代 理 


审判长、审判员:

我是河南新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接受本案李**、赵1、赵2、赵3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参加庭审活动,现根据事实与法律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根据庭审情况,原被告双方对被告赵**驾驶机动车故意制造交通事故致使赵4死亡这一基本事实无异议。代理人对以上事实不再赘述。单就对本案以下争议焦点,详细阐述。

一、关于原告法律依据问题。

《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等人身财产权益、财产权益。”第三条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之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款第三项规定了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结合本案,被告赵**驾车将四原告家属赵4撞击身亡,无疑侵犯了赵4的生命权,故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应当支付四原告包括死亡赔偿金在内的各项诉请。

二、关于本案法律适用的问题。

庭审中,被告赵**代理人称,本案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相关法条,故原告的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不应得到支持。代理人认为以上说辞错误:

    其一,本案系四原告诉被告赵**及被告保险公司生命权纠纷民事案件,理应适用民事相关法律法规,这是基本的法律适用原则。被告赵**代理人所依据的是刑事诉讼法及其最高院司法解释,该法律和司法解释应在刑事诉讼活动中适用,不应在本案民事纠纷中适用。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不能适用刑事或者行政法律法规,审理刑事案件也不能适用民事或者行政法律法规。

其二,民事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本案的法律问题有明确的规定,无需参照刑事相关法规。《侵权责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侵权责任赔偿范围、项目等规范清晰明确。

其三,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条至规定:“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被告赵**代理人称,赵**因本案事实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刑罚,不应支持原告的死亡赔偿金的赔偿请求,该说法错误。根据上述法条,被告赵**受到刑事处罚后,不影响原告追究其侵权责任。

三、退一步说,即使依照被告赵**代理人所述适用以上法律及司法解释,本案死亡赔偿金也应当得到支持。

其一,刑诉法及司法解释规定的“物质损失”没有明确的范围。刑诉法以及司法解释,不能明确死亡赔偿金不属于物质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物质损失是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但该规定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一批)的决定》即法释〔20152   文件废止。

其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百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最后一句“等”字可以理解为,对于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应赔偿包括丧葬费但不**于丧葬费费用,虽未将死亡赔偿金写入法条,但不能就此武断的推测不予赔偿,结合侵权责任法及民事相关司法解释,本案死亡赔偿金的诉请应得到支持。

其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百五十五条第三款规定:“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结合本案,被告赵**驾驶车辆故意将赵4撞死,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被告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被告赵**全部承担。根据交强险保险条款的规定,应当包含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故二被告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

综上,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对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范围规定较为模糊,而侵权责任法及相关民事法律解释对赔偿范围及项目非常明确。本案系民事纠纷,法院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及相关民事法律解释,依法支出原告的各项诉请。

以上代理意见,望合议庭予以考虑!

代理人:常跃律师

201992


分享到:

安阳律师常跃工作室

电话:18790822884   邮箱:466974174@qq.com   地址:安阳市文峰区昊澜迎宾馆4号楼5楼504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