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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起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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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


原告:王**,女,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县吕村镇*******,身份证号:4105221******6。电话:18******

被告:张**,男,1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身份证号:41052219********。电话:18**********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双方离婚;

2.婚生女张月归女方抚养,婚生子张**归男方抚养,抚养费各自自理;

3.平均分割共同财产10万元银行存款;

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07年年初,原被告双方经媒人介绍相识。同年44日双发在安阳县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双方于20******日生育一女,取名张*;双方于20******日生育一子,取名张**。婚后,被告常年在山东青岛打工,对家庭,对孩子,对原告毫不关心,也不给家寄生活费补贴家用。原告只好在家即当爹又当妈照顾两个孩子,还得出去做零工挣钱养家。结婚近十几年来,被告每年仅过年回家一次,在家住两三天就匆匆外出打工,每次回家,被告都以各种琐事向原告生气吵架,甚至对原告大大出手。

原告为了家庭为了两个孩子一直忍受着被告,常年在家操持家务、抚养子女,赡养老人,本想终有一日被告能醒悟,家庭能过上好日子。但是20193月份,原告与被告一起到山东青岛其打工处工作,被告明确告知原告打工报酬和生活开支都要AA制,甚至吃饭和住宿租金也好各付各的,原告刚到工地,身上只有7元钱,被告不给原告吃饭钱,让原告自己想办法解决。期间,原告脚踝受伤无法打工,被告不仅不陪同原告治疗,还称原告不想干活装病。因此原告在青岛打工十几天便回家养伤。从此,原告对被告彻底绝望。

经查:结婚十几年来,被告常年在外打工,有银行存款10万元。

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的性格和生活习惯已格格不入,被告对原告的冷漠、家暴,对家庭对孩子不管不问以及一系列极不负责的行为,让原告无法忍受,对被告看不到任何希望,双方的夫妻感情早已破裂。维系名存实亡的夫妻感情已无必要,考虑到女儿尚小,由原告抚养对女儿的身心、生理均有益处,故婚生女应当由原告抚养。被告10万元存款系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平均分割。依据婚姻法相关规定,原告特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此致

安阳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9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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