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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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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诉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饲料技术研究所,住所地:北京市*****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宋庆义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白**,男,汉族,19******日生,住林州市茶店乡*******

上诉人北京***饲料技术研究所与被上诉人白**原审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2018)豫0581民初4279号民事判决,现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二审法院撤销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2018)豫0581民初4279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全部诉讼请求;

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理由:

一、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白**的经济损失和上诉人的5%的预混料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错误。

**,上诉人的预混料无质量问题。20171224日、2018211日,被上诉人白**原审被告**处购买了上诉人的预混料3吨。一审庭审中,被上诉人白**出具其单方委托的检测报告,证明上诉人的预混料存在质量问题。而该检测报告存在重大的法律问题,其一,检测机构并未经过上诉人认可,上诉人未参与检测过程;其二,检测的预混料无法保证系上诉人出卖给被上诉人的预混料;其三,无法保证检测的预混料未被被上诉人白**或者他人混杂或者破坏;其四,被上诉人白**供的检测报告的检测机构出具时间为2018528日,而上诉人出卖的预混料的保质期为150天,即便检测的是上诉人的预混料,则20171224日出卖的预混料也已过期,被上诉人究竟送检的是哪一批货物不得而知,如是20171224日的预混料未达到保证值,因该批预混料已过期,未达到保证值实属正常。其五,检测报告的检测结果显示维生素B1B2B6B12等含量均未达到保证值,不等于判定预混料的质量不合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8823-2010》中“饲料中维生素含量检测结果判定的允许误差”之规定,维生素的检测结果和保证值间依据含量浓度允许存在10%-40%的检测误差,故检测结果未达到保证值但符合国家标准允许误差仍应判定为预混料合格。一审中,原告出具并强调所售预混料具有产品质量合格证,强调被上诉人使用上诉人预混料多年均无质量问题,且上诉人曾要求被上诉人在预混料保质期内共同抽样送检但被上诉人不同意等,但一审法院却武断地采纳了被上诉人单方提供的检验报告并将未达到保证值武断的判定为质量不合格,实属错误

第二,一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白**存在经济损失错误。被上诉人白**一审中出具的经济损失相关证据均系各公司或者个人的证明。因其常年有供货往来,存在重大的利害关系,且白**提供的支付凭证与证明内容不一致,故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白**的损失系其自行向五家孵化厂赔偿而来,五家孵化厂的损失是否真实合理,损失具体是什么,应当重点查明。不能仅凭其出具的证明就认定白**存在经济损失。

第三,退一步讲,即使被上诉人存在经济损失,上诉人的预混料预与被上诉人的经济损失无因果关系。影响种蛋孵化率及雏鸡死亡率的因素很多,包括种鸡品种、饲养环境、管理水平、动物疫病和全价饲料等等,也包括种蛋的人工受精率、种蛋保存、种蛋消毒和孵化管理等因素。需要强调的是,被上诉人白**须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95%其他原料和上诉人生产的5%蛋种产蛋复合预混饲料混合加工成100%全价饲料后才能进行喂养,即使全价饲料出现问题,也是95%的原料出现的问题。一审判决将白**的种蛋孵化率低及鸡死亡率高的原因,归咎于众多因素中发生概率极低的5%预混料,实属牵强。另外,被上诉人白**201813日开始得知孵化率低,雏鸡死亡率偏高,但其于2018211日又大量购买上诉人的预混料。从侧面也可以证明,白**的损失与被上诉人的预混料无关。

   二、一审判决查明白**经济损失数额不清。一审判决“经审理查明”部分记载,白**自行赔偿了孵化厂的损失,五家孵化厂出具证明或出庭当庭作证,白**赔偿了共计67760元,而白**提供支付凭证仅为39000元,白**的经济损失到底为多少钱,不得而知。如果为67760元,如前所述,上诉人出售的预混料占预混料仅为5%,而全价饲料的问题仅为种蛋孵化率低及雏鸡死亡率高众多因素之一。一审依据公平原则判决上诉人承担近74%的责任,即50000元,实属不公平。

三、一审法院明显偏袒被上诉人白**。本案白**起诉标的为20万元,诉讼费为4300元,一审判令上诉人支付白**5万元(25%),却让上诉人支付2300元的诉讼费,显失公平。按一审判决数额,上诉人应承担4300元的25%,即1075元。

综上所述,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全面审查本案事实,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一审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北京***饲料技术研究所

2019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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