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公务罪辩护词255
辩 护 词
审判长、审判员: 安阳县法律援助中心接受王**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河南新大地律师事务所常跃律师作为王**涉嫌妨害公务罪一案的辩护人参与本案的诉讼。辩护人通过查阅卷宗,会见被告人王**,对本案有了全面的了解,现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犯妨害公务罪的罪名无异议。但王**有如下从轻情节: 一、王**有坦白情节。王**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罪行,构成坦白。根据刑法第67条第3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第15条第1款之规定可以减少基准行20%以下。 二、王**犯罪情节显著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通过现场视频可以看出,事发当时,王**随民警到吊车处,其站在吊车旁边,欲阻止吊车执法。一民警上前劝拉王**离开时,王**扬手挣脱时中致使该民警摔倒,随后该民警起身连同民警将王**强制带离。以上可以证实,其一王**阻碍吊车执法时间极短,其二王**不是推民警而是挣脱民警劝拉时致使民警摔倒,其主观恶性较小;其三,民警未受到的身体上伤害,未造成严重后果。故王**犯罪情节显著轻微。 三、王**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且系初犯偶犯。应依据两院三部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条规定依法从宽处理。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王**犯罪情节显著轻微,无需判处刑罚。望贵院本着以教育为主,以惩罚为辅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37条之规定,对王**免于刑事处罚。 以上法律意见希望贵院予以采纳。
辩护人:常跃律师 2019年11月26日 上一篇返还彩礼纠纷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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