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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还彩礼纠纷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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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诉 


上诉人(一审被告):翟1,女,1999**日生,住内黄县******

上诉人(一审被告):代**,女,19******日出生,住址同上。

上诉人(一审被告):翟**,男,19******日出生,住址同上。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赵**,男,199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邯郸市魏县*******

上诉请求:

一、请求法院依法撤销(2019)豫0527民初59**号民事判决书,发回重审或改判返还被上诉人5万元。

二、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负担。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判决未查明上诉人陪嫁的财物,也未判令被上诉人返还陪嫁财物或者从彩礼中折价扣除。

上诉人翟1典礼时,按风俗陪嫁物品如下:“鸿运当头”十字绣价值20000元,餐桌、六椅、被柜花费5800元,雪豹牌电动车花费3500元,床上用品花费10340元;荣事达牌洗衣机花费5699元;梳妆台、鞋柜、挂衣杆、盆架、试衣镜、茶具等生活用品花费2650元。以上财物共计47989元,均系上诉人翟1及其父母购买,现均在被上诉人处。另外,按照当地风俗习惯,被上诉人给付上诉人“三金”钱20000元。上诉人已在典礼前购买了金手链、金项链、金吊坠等饰品,共花费20000余元,购买以上饰品是经得被上诉人同意,并且在婚礼上穿戴,饰品系被上诉人赠予答辩人,应属于翟1的个人物品,故“三金”款20000元理应不予返还价款。况且,三金饰品现均在被上诉人处。更不应当返还。再有,上诉人翟1的衣物、鞋子等个人物品均在被上诉人处,应当判令被上诉人返还上诉人。

本案为婚约财产纠纷,根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规定,婚约财产纠纷旨在处理由于其争议的标的是与婚约有关的财产关系,而上诉人的嫁妆也属于婚约期间的财产。故一审应当一并处理上诉人陪嫁物品纠纷。上诉人在一审中多次要求返还财物或者折抵彩礼款,并举证13份购物单据,证明陪嫁物品,但一审判决未予审理,明显有悖法律与事实,实属错误。

二、一审判决未认定上诉人翟1怀孕事实。2019116日上诉人翟1与被上诉人举办典礼之后,同年2月中旬,到医院检查约定怀孕。翟1怀孕后在被上诉人家居住将近半年。期间被上诉人与翟1到魏县妇幼保健院建立怀孕信息档案。被上诉人母亲曾两次陪同上诉人到河北魏县医院做B超检查孩子的发育情况。而开庭时,被上诉人矢口否认怀孕一事。一审判决未查明翟1怀孕之一重要事实,实属错误。

三、一审判令上诉人返还订婚钱36000元的60%错误。订婚钱36000元系上被上诉人在举办双方典礼仪式前一年支付,上诉人翟1与被上诉人以未婚夫妻的名义共同生活,在此期间,双方购物、买衣服、因订婚请朋友聚会吃饭等因生活开支早已消费完。上诉人也如期于2019116日在双方亲朋好友的见证下办理的典礼仪式。订婚钱不属于彩礼,故于情于法都不应当退还。

四、一审判决明显偏袒被上诉人,判令按60%返还彩礼过高。上诉人翟1遵守婚约,与被上诉人共同生活近一年半,且为被上诉人及家庭做出了巨大的牺牲。从2018年阴历正月18日即201835日双方订婚后,翟1本本分分与被上诉人相处,以未婚夫与其相称,积极筹备婚礼,遵守婚约,与被上诉人举行典礼。怀孕后,翟1为了孩子不再工作,专门在家保胎。被上诉人到北京打工后,翟1独自面对生活,而被上诉人的母亲还经常因生活琐事与翟1生气吵架。孩子6个月的时候,突然流产,这给翟1造成了巨大的身体伤害以及心理创伤,至今无法正常工作。翟1是否还能生育都是未知数。被上诉人存在过错。典礼后翟1怀孕,孕期反应强烈,正需要他人照顾,但被上诉人匆匆往北京打工,走后,对翟1不管不问,仅偶尔发一次信息,有时发信息就是因琐事给答辩人吵架。甚至孩子流产也对翟1不管不问。综上,双方解除同居关系,被上诉人存在重大过错。一审判决上诉人返还彩礼款的60%实属过高。

五、一审未判令被上诉人返还上诉人车辆。一审庭审中,被上诉人承认扣押了上诉人家电动三轮车,但是一审判决未判令被上诉人返还上诉人。

综上,一审判决查明事实错误,未审理上诉人陪嫁财物折价或返还请求,且明显偏袒被上诉人,为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特提起上诉,望判如所请。

上诉人:翟1、代**、翟**

2019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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