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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裁判结果
二、谭张羽、张源等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案
三、赵瑞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四、侯博元、刘昱祈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侯博元、刘昱祈、蔡宇彦、刘育民明知开办的银行卡可能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行为,仍帮助到大陆开办银行卡,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被告人侯博元、刘昱祈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蔡宇彦、刘育民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以上转自:最高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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