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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诈骗罪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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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 护 

审判长:

河南新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常跃受安阳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作为涉嫌抢劫罪、诈骗罪被告人王**的辩护人,经过阅卷、会见、庭审,现辩护意见如下: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犯抢劫罪、诈骗罪无异议,但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王**有如下从轻、减轻情节:

1、被告人王**有自首情节。王**主动投案,并如实全面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构成自首情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4.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自首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2、被告人王**第二次参与抢劫属于犯罪未遂。201612917时许,被告人王**伙同**飞、**拥抢劫冯大印山羊过程中,因汽车无法启动,无法及时驶离现场,三人遂弃车逃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抢劫罪的既遂、未遂的认定,规定: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侵犯财产权利又侵犯人身权利,具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两者之一的,均属抢劫既遂;既未劫取财物,又未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后果的,属抢劫未遂。故   被告人王**第二次参与抢劫属于犯罪未遂。

3、被告人王**已退赃退赔。三起犯罪,被告人均已退赃退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   8条规定,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4、被告人王**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   9条规定,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从犯罪动机上看,被告人主观恶性不大。三起犯罪,均是为了救治其身患绝症的母亲。抢劫山羊为了给其刚做完手术的母亲购买营养品,骗保是为了给其母亲节省医疗费。故从犯罪动机上看,被告人主观恶性不大,结合以上法定从轻情节。望法院判处被告人王**3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法律意见希望贵院予以采纳。

辩护人:常跃律师

2019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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