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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路贷”控告状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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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 告 


控告人:侯**,女,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汤阴*********,身份证号: 412****。联系方式:139*****

控告人:杨**,男,19******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身份证号: 4105*****,联系方式: 15****

被控告人:安阳市****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甜水井*****商业楼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

法定代表人:田**

被控告人:王**,男,19******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身份证号: 41050*********

控告请求:

请求公安机关追究被控告人“套路贷”诈骗罪以及虚假诉讼罪的刑事责任。

事实与理由:

二控告人系夫妻关系。20171019日,二控告人因资金紧张到安阳市****有限责任(以下简称**公司)公司贷款。当日二控告人与**公司签订了借款担保合同,合同约定贷款18万元,月息12厘,借款期限半年,并以二控告人位于恒大城********处的房产抵押。同时,**公司工作人员诱使二控告人另签一份虚假借款合同及空白的借据、收据,称是公司内部规定,走手续用。因二控告人着急用钱,没有多考虑就在公司工作人员的引导下签订。现在细想,正是签订了空白合同,才让二控告人一步步陷入了**公司的套路贷的泥潭中。

合同签订当日,**公司通过被控告人王**的账户向控告人侯**转款10万元。到帐后,**公司徐姓工作人员遂即以手续费、保全费及当月利息为由,让控告人取现金33700 元在银行当场交付给他,否则剩余8万元**公司无法支付。控告人无奈,只好取出后支付给他。剩余8万元是在过了一个小时左右,**公司通过其另一个石姓员工的账户将转给了控告人。故控告人借款18万元,实际收到146300元。

借款成功后,控告人一直按照合同约定偿还**公司利息,每个月利息按本金18万元月利率12厘计算为2160元,按照**公司要求转入其公司工作人员陈华、韩华、韩秀兰账户。借款合同半年到期后,因控告人资金困难需延长借款期限,**公司以手续费、服务费为由要求控告人另行支付19800元。无奈,控告人于2018418日连当月利息一并支付**公司员工陈华账户21960元。20181017日,控告人再次延长借款期限,当日支付**公司员工韩秀兰账户21960元。直到20194月份,控告人听说**公司可能涉及“套路贷”的情形,并且控告人资金困难,就不再偿还贷款利息。故控告人共支付**公司的利息19个月计41040元,支付了**公司两笔所谓的服务费手续费每笔19800元,共39600元。

2019125日,控告人突然接到殷都区法院执行局电话,称被控告人王**强制执行了二控告人。经了解,王**起诉二控告人借款案件早已2017年年底在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进行了开庭审理,并且法院于20171222日作出了(2017)0505民初3054号判决书,判决二控告人偿还被控告人王**本金18万元及利息,利息以18万元为本金,从20171019日起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息20%计算,并承担相关律师费用5000、诉讼费用2000元。以上判决均是依据,**公司工作人员诱使二控告人签订的虚假借款担保合同判决。该合同载明:借款人为王**,借款期限为8日,月息1.2%,自20171019日至20171026日止;借款人如未按时归还借款本金,从借款之日起按月利息20%计算,直至清偿本息止……。该合同的借款期限和控告人与**公司的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半年大相径庭。

控告人经过回忆,201710月份,**公司工作人员曾带领控告人到安阳市殷都区法院领取文件,并称这是公司走个保全手续,只要控告人按时偿还贷款即可。开庭的时候不需要控告人出庭,结果也与控告人无关。控告人在法院签字后,公司工作人员把法院送达的材料带走。2017年年底,**公司工作人员曾带领控告人到   邮局领取法院邮寄的文件,控告人签字后,公司工作人员也带走。现在查看法院的执行案卷,当时**公司带领控告人领取的文件是法院送达的开庭传票、起诉状和判决书。

2019126日,二控告人如约到安阳市殷都区执行局。被控告人王**本人未到场,其代理人董**拿出一份已经拟好的和解协议让我们签字,和解协议内容包括在20191211日前向控告人支付7万元,并让二控告人在和解协议中承诺如未按协议履行,同意将控告人名下恒大城****房产以每平方7500 元的价格申请法院拍卖。二控告人当场向执行法官说明以上事实并称不认识王**,要求王**本人出面对质,但是执行法官基于已经生效的判决,没有采纳控告人的观点。董**逼迫称如果二控告人不签字就申请法院拘留二控告人,所以,二控告人在不得已的情况下与被控告人签订了和解协议,又当场给董**转款15000元,又向法院交纳4058元执行费,控告人才得以回家。

以上事实二控告人有转账记录、判决书、裁定书、开庭笔录、起诉状、借款担保合同、借据、收据、送达回证、和解协议以及通话录音为证。

二控告人认为,被控告人**公司以及王**构成了“套路贷”诈骗罪以及虚假诉讼罪。理由如下:

1**公司虚增借贷金额。二控告人借款18万元,**公司以服务费、手续费等为名收取控告人33700元。控告人实际得到146300元。之后,**公司又以服务费、手续费为名收取控告人39600元。

2**公司诱使控告人签订虚假借款合同及空白收据和借据,故意制造违约,伙同被控告人王**制造虚假诉讼,实施诈骗。**公司与二控告人签订借款期限为半年的借款合同,同时,又诱使二控告人签订另外一份借款期限极短的借款合同,故意制造违约。让控告人气愤的是,控告人按借款合同如期还息期间,**公司就以王**之名,利用虚假合同,以控告人违约为由,起诉二控告人还款。更让控告人气愤的是,**公司称起诉是走保全手续,不用控告人出庭,与控告人无关等说辞,让控告人放弃出庭等诉讼权利。最终,殷都法院判决二控告人支付王**18万元本金,利息为月息2分,并支付5000元律师费。

3**公司伙同王**利用虚假借款合同和借据收据,隐瞒借款实际本金,隐瞒控告人已经偿还11余元的事实,利用虚假诉讼,申请强制执行,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

4、二控告人与被控告人王**无任何民事法律关系。二控告人不认识王**201710月,二控告人是向**公司借款,而不是王**。只不过**公司出借的18万元中10万元系从王**的账户中汇入控告人中。王**明知与二控告人无民间借贷关系,伙同**公司,利用其虚假合同、虚假收据和借据到法院起诉二控告人,并申请强制执行,已构成诈骗罪和虚假诉讼罪。

综上,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虚增借贷金额,诱使控告人签订虚假借款合同,故意制造违约,隐瞒还款数额,通过虚假诉讼、强制执行的方式,并哄骗控告人放弃诉讼权利,一步步实施其套路贷的诈骗活动。在我国扫黑除恶的大环境下,被控告人依旧顶风作案,肆无忌惮,目无法纪,实属为社会涉黑涉恶人员。为维护控告人的合法权益及法律的尊严,控告人特提起控告。望公安机关依据两高三部《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套路贷的规定,请公安机关追究被控告人的诈骗罪及虚假诉讼罪的刑事责任。

此致

安阳市扫黑除恶办公室

控告人:

2019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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