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起诉状845
起 诉 状
原告:李**,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安阳县瓦店*****,身份证号410522********,联系电话:18203****。 被告:林州**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国家红旗渠经济技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 法定代表人:郭**,职务经理 被告:河南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龙安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李**,职务经理。 被告:李**,男,汉族,1**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安阳县********号,身份证号码410*****,联系电话135****。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三被告返还原告施工保证金8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80000元为基数,自2012年3月6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2.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2年3月6日,原告李**与被告林州**建设有限公司潘流新村项目部达成施工协议。由原告进场对被告河南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承接的潘流新村建设项目进行施工。当日,原告李**向被告李**即该项目负责人交付了八万元的履约保证金。被告林州市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原告李**出具了的收据。此后,原告李**迟迟未接到进场干活通知。原告多次要求三被告退还履约保证金,项目部负责人李**及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出具保证书承诺退款,但均未履行。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贵院依法判如原告所请。 此致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20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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