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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起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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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

原告:邯郸市**建材建材公司,住所地成安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蔡**,职务经理。

被告:峰峰矿区*****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峰峰矿区***

法定代表人:张**,   职务村主任。

诉讼请求:

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人民币90万元和利息490500元(从2010125日起至202015日止以90万元为基数,按年6%支付原告利息490500元)。

事实与理由:

20106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合作建设协议书》,协议书约定,原告为被告兴建新民居建设项目,项目位于被告村东,南至成**路,北至**旧线,东至**地界,西至被告村边;被告提供建设用地,每亩协议价3万元,由原告支付,建成后新民居住房价格为每平方米830元,相应公共配套用房均按每平方米900元,两款可互相抵消,长退短补;新民居建设规划、图纸、平面布置图(包括配套说明和相关资料),审批手续由原告办理,经被告会审同意后,由原告具体实施,被告全力配合,小区建成后,原告将小区交给被告管理等等。协议签订后,原告立即组织施工,建起了围墙,对施工地段进行岩土工程勘察,对小区进行了图纸设计,原告支出100余万元。由于被告未能按照协议约定提供兴建小区土地,协议无法继续履行。

20101130日,原告与被告在新坡镇政府农工委书记张树国、副书记梁跃斌的主持下达成协调会议纪要。纪要约定:一、双方同意解除原签订的新民居建设合同;二、新坡村原则同意补偿**公司前期投入费用90万元整,前期投入费用中单元13栋图纸设计费和岩土工程勘察费,经新坡村与**公司以及相关设计勘察单位对口确认后,村按确定额全部支付;三、**公司自收到补偿款之日起,新坡村与**公司原签订的新民居建设合同即废止;四、同时**公司将设计图纸和工程勘察资料交给新坡村,并把设计合同变更为新坡村与设计院的设计合同。原告按照会议纪要约定已将全部资料交付被告,而被告以村委会没有钱为由一再推诿,原告多次索要,被告至今未付原告90万元。2018年,被告又将原定兴建新民居小区的土地建起了物流园,201910月,原告曾向峰峰法院提起诉讼,由于证据方面的原因,原告撤回了诉讼。

原告认为,双方签订《合作建设协议书》后,由于被告过错,新民居小区未能建成。双方签订会议纪要解除协议后,被告又未按纪要约定履行义务,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巨大损失,故原告特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此致

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邯郸市**建材建材公司

202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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