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公务罪成功案例1307
点击咨询:安阳律师常跃工作室 妨害公务罪成功案例 【案件简介】 2019年**月**日**时左右,安阳县都里镇南阳城村两名村民被河北一铲车司机用铲车劈伤,并在后退时铲车翻倒在地。安阳县公安局都里派出所接警后出警处置,在对铲车扣押时遭到铲车司机家属阻挡。时至当天下午4时左右,围观群众达数百人,都里派出所所长**用警车喊话器作法律宣传,表明警察执法,不要阻碍执法。民警**带人准备用吊车将铲车吊正并扣押时,被告人王**阻挡不让扣押铲车,并将民警**推翻在地,在将***依法带离现场时,又遭到被告人***的暴力阻挡,并将民警李**拽翻在地。 【辩护意见】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犯妨害公务罪的罪名无异议。但王**有如下从轻情节: 一、王**有坦白情节。王**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罪行,构成坦白。根据刑法第67条第3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第15条第1款之规定可以减少基准行20%以下。 二、王**犯罪情节显著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通过现场视频可以看出,事发当时,王**随民警到吊车处,其站在吊车旁边,欲阻止吊车执法。一民警上前劝拉王**离开时,王**扬手挣脱时中致使该民警摔倒,随后该民警起身连同民警将王**强制带离。以上可以证实,其一王**阻碍吊车执法时间极短,其二王**不是推民警而是挣脱民警劝拉时致使民警摔倒,其主观恶性较小;其三,民警未受到的身体上伤害,未造成严重后果。故王**犯罪情节显著轻微。 三、王**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且系初犯偶犯。应依据两院三部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条规定依法从宽处理。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王**犯罪情节显著轻微,无需判处刑罚。望贵院本着以教育为主,以惩罚为辅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37条之规定,对王**免于刑事处罚。 以上法律意见希望贵院予以采纳。 【判决结果】 判决:被告人王**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 【法律依据】 第二百七十七条妨害公务罪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款的规定处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款的规定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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