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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贷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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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辩 

答辩人:牛**,女,汉族,19****日出生,住安阳市龙安区南******7号。

因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答辩人借款纠纷一案,现提出答辩如下:

一、原告诉称“牛**2016711日向**陆家嘴国际金融资产交易市场股份有限公司及**陆金所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合称陆金所)平台借款十万元,用于日常生活消费,”属子虚乌有。答辩人从未向陆金所平台借款10万元,未与周**、顾**签订过借款协议,也未向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过保险,也未收到陆金所平台借款10万元。

二、答辩人前夫郑**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61128日被安阳市公安局文良分局刑事拘留,2018223日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以郑**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答辩人发现郑**有违法行为时,答辩人于2016825日与郑**离婚。至于郑**是否以答辩人名义从事借款,答辩人不知道。

三、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无论借款是否存在、无论投保是否存在,原告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原告清偿了周**、顾**借款,故原告无权行使追偿权。

四、原告伙同陆金所搞非法借贷,收取名目繁多的砍头费、服务费、保费、逾期服务费、平台费、违约金、利息、罚息,费用总额远远超过了法律规定的利息限额,其行为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的《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相关规定,已构成违法犯罪,法庭应驳回原告的起诉,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调查。

总之,原告诉称的答辩人借款10万元不存在,原告也不能证明清偿了所谓的出借人9万余元,且原告的行为涉嫌违法,故法庭应当驳回原告起诉。

此致

龙安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牛**

202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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