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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赌场罪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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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法律意见书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我是河南新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常跃,我所接受本案犯罪嫌疑王**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我在会见了犯罪嫌疑人以及查阅卷宗之后,对案件有了全面的了解,现根据事实与法律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一、辩护人对赌资数额的认定有异议。公安起诉意见书查明部分中载明:王**通过组件微信群,拉群成员参与“重庆时时彩”网站投注赌博,累计总销量金额240****.827元。辩护人认为该数额不应当认定为赌资数额。通过卷宗可以看出,王**从2019年5月份开始创建赌博微信群抽头渔利,而240****.827元是王**名下账号,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22日的销售量。赌资数额应当从2019年5月至2019年11月21日即王**被抓期间的销售量,且应当减去王**本人玩彩票消费额。

二、王**存在自首情节。据辩护人通过会见王**了解,2019年11月21日,安阳市殷都区****村委会警务室工作人员给王**打电话,称有些事需要协助调查。下午1点王**主动到****警务室协助调查。之后南阳市公安局民警将王**带走接受调查,王**如实供述了其犯罪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条之规定,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投案。本案中虽然王**开设赌场犯罪行为早已被邓州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但其接到村委会警务室接受调查的电话后,在主动、直接去投案。符合自动投案的规定。

三、王**构成坦白情节,王**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坦白情节;

四、王**平时表现一贯良好,没有前科,本次犯罪系初犯偶犯,本次犯罪主观恶性较小,本人对本次犯罪认罪悔罪。

另,王**有两个未成年的孩子以及年迈的父母需要其抚养,望贵院本着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对王**提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

以上意见望贵院考虑。

辩护人:常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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