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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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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 护 词


审判长、审判员:

我是河南新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常跃,接受本案被告人吴**的委托,担任其辩护人。我在认真翻阅了本案卷宗材料以及参加完本案庭审后,对本案有了全面的了解,现根据事实与法律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对公诉人指控被告人犯交通肇事罪无异议,在量刑方面发表意见如下:

其一,被告人发生交通事故后保护现场,拨打122交通事故报警电话,120救护车到达现场后,被告人随二被害人一起的到医院救治。根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交通肇事罪相关规定: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其二,被告人积极赔偿二被害人损失。被告人共赔偿二被告人损失共计5万元,虽然没有足额赔偿被害人,也未取得被害人谅解,但对于常年在外打工的被告人家庭来说,5万元也是被告人想尽办法从亲戚朋友处借来的,根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之规定,赔偿被害人少部分经济损失,虽没有取得谅解,但已穷尽赔偿手段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一般不超过一年。

其三,被告人构成自首情节。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保护现场,拨打122报警电话,等待救援,之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供述案情,本案交通事故认定书出具接到交警部门通知后,**时间到交警部门投案。故被告人构成自首情节,依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之规定,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其四,被告人认罪认罚,根据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之规定,应当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综上,本案系过失性犯罪,被告人无主观恶性,望法院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辩护人建议判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为宜。

辩护人:常跃律师

2020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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