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律师常跃工作室
www.anyangls.com

交通事故起诉状

474

民 事 起 诉 状


    原告:张**,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身份证号:**********,电话:****。

   被告:陈**,男,19岁,住********,身份证号:410522199410139375。电话:13569066784。系豫E****号摩托车驾驶人。

   被告:李**,男,****年8月8日生,汉族,住********。系豫E****号摩托车所有人。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施救费等共计9361.8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负担。

   事实与理由:

2014年8月12日20日许,被告陈**驾驶豫E****号摩托车在301省道安阳县吕村镇吕村集路上与原告张**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电动车损毁,原告陈**受伤。本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安阳县中心医院治疗,诊断为:1、头外伤;2、双上肘软组织损伤;3、左下肘软组织损伤,花费3092.6元。本事故经安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处理并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负事故次要责任,被告负事故主要责任。

原告认为,被告陈**驾驶摩托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造成原告受伤及财产损害,应当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原告损失。被告李**没有对肇事摩托车进行定期安全技术检验,并让没有机动车驾驶证的被告陈**驾驶摩托车,存在明显过错,应与被告陈**承担连带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望准予为盼。交通事故起诉状范文

此致

安阳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陈**

2014年9月4日














赔偿清单


医疗费:3510.6元

营养费:20元*30天=600元。

住院伙食补助费:30元*3天=90元

护理费:79.56元/天*10日*2人=1591.2元

误工费:104元/天*30天=3120元

交通费:200元

车损:200元

施救费:50元

以上总计9361.8元




安阳律师常跃工作室

电话:18790822884   邮箱:466974174@qq.com   地址:安阳市文峰区昊澜迎宾馆4号楼5楼504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