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合同纠纷起诉状487
起 诉 状
原告:安阳市龙安区兽医院。 住所地:安阳市沙厂路一巷。 法定代表人:吴**,职务院长。 被告:安阳市*****公司。 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东风路34号。 法定代表人:申**,职务经理。 诉讼请求: 一、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279000元和55800元违约金。 二、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12年12月28日原告与安阳**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签订了汽车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原告租赁**公司黑色奔腾B70汽车一辆,发动机号:80308978.租赁期限为36个月,从2010年12月28日9时至2013年12月27日9时止,从截至日期后该车归原告所有;原告向**公司交纳押金279000元,原告在交纳押金并办理相关手续后从**公司接车;3年后**公司将279000元押金退还原告;原告向**公司交纳540元会员费,成为**公司俱乐部会员;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的,除赔偿相应经济损失外,违约方向对方支付合同及附件所规定金额的20%的违约金。 被告为**公司提供了担保,并向原告出具了合同担保书。担保合同约定:我们保证**公司履行合同的全部义务和责任,如**公司违约,我们保证承担连带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如**公司未按合同履行义务,原告即可有权向本保证人索偿。 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支付了**公司279000元押金和540元会员费,**公司也交付了原告黑色奔腾B70汽车一辆。然而,3年合同期满后原告找**公司退还279000元押金时,发现**公司早已不见踪影,原来的联系电话处于空号状态。 原告认为,依据租赁合同规定,**公司除退还原告279000元押金外,还应支付原告20%违约金。现**公司不履行合同义务,被告作为**公司担保人,应当承担清偿责任,依据担保法相关规定,特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此致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安阳市龙安区兽医院 2014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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