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申诉状463
申 诉 状 申诉人:韩**,男,1976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村。 被申诉人:李*,男,1976年*月*日出生,住*****村。 申诉人不服安阳县人民法院(2013)安刑初字第0040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现提起申诉。 申诉事项: 请求对被申诉人李*非法拘禁一案提起再审。 事实与理由: 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明显偏袒被申诉人。 被申诉人李*、非法拘禁申诉人一案,致申诉人右眼残疾,视力明显下降,庭审中申诉人一再要求作伤残鉴定,原判未准许。无奈,申诉人只好自行委托鉴定机构予以鉴定,鉴定结果为八级伤残,鉴定结果出来后原判决已经宣判。 申诉人认为,原判决未让申诉人作伤残鉴定,属于认定事实不清,是偏袒被申诉人、司法不公的具体表现。依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四)非法拘禁犯罪(6)造成十级至七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由于原判决作出时未准许申诉人作伤残鉴定,故对被申诉人量刑必然不当。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项:“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之规定,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此案。为此,申诉人特提起申诉,望准予为盼。 此致 安阳县人民法院 申诉人:韩** 2014年*月**日 安阳**律师常海明提示:申诉状应当在专业人士的指导下结合自身情况进行规范书写,以上文章仅供参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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