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律师常跃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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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纠纷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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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诉  状

上诉人:安阳市君安住宅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重审被告。

住所地:安阳市文明大道与彰德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陈**,职务:董事长。

被上诉人:袁**,男,1982年**月**日生,汉族,住址同上。重审原告。

上诉人不服内黄县人民法院(2012)内城民初重字第1号民事判决,现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请求依法撤销重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无理请求。

事实与理由:重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枉法裁判,明显偏袒被上诉人。

2009年6月28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袁**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2009年9月27日袁**付完房款,上诉人遂将房屋交付给了被上诉人袁**。

2010年5月10日被上诉人的亲属袁*以上诉人一房二卖、在装修时被他人阻止、导致其生病为由,将上诉人诉至法院。诉讼中袁*于2013年4月4日死亡,被上诉人于2014年6月16日作为袁*的继承人参加了诉讼。

重审判决认为袁*发病及死亡与上诉人有一定的关联性,要求上诉人给付被上诉人20万元损失属主观臆断。

**,袁*发病是其自身原因所致,与上诉人无关。根据被上诉人提供袁*的病例显示:“袁*既往史脑出血病史三年,家族史,父亲已故(患脑血管病)……”。

第二,上诉人与袁*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袁*不是商品房买卖主体。上诉人从未与袁*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袁**订立的商品房按揭买卖合同。

第三,上诉人在出卖商品房过程中无任何过错。上诉人与袁**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后,上诉人遂将该房交付给了被上诉人袁**,绝非被上诉人所说那样,该房在卖给袁**之前又卖给了其他人,上诉人作为出卖方,不但现在而且永远承诺出卖给被上诉人袁**的商品房绝对不存在瑕疵,也不会有第三人对该房主张产权。

第四,上诉方工作人员无任何过错。袁*虽然发病在上诉人售楼处内,但上诉方工作人员与袁*之间没有言辞过激行为,更没有肢体接触,袁*发病属旧病复发,要求上诉人承担赔偿责任有悖法律规定。

第五,重审判决随意性强,危害性极大,判令上诉人承担责任有悖法理。本案案由是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而重审判决所依据的事实是合同违约。上诉人认为,侵权之诉与违约之诉二者不能混为一谈。作为人身损害赔偿之诉,重审判决应查明上诉人对被害人袁*本人造成侵害的事实;作为合同之诉,重审判决应查明上诉人有违约事实。现重审判决以上诉人卖给被上诉人袁**商品房为由,应对于其父亲生病承担赔偿责任实属荒诞。如此说来,当事人收到法院判决书后,其本人或家属生病,是否与法院判决有关系呢?是否应当由法院承担责任呢?

上诉人认为,如果被上诉人认为袁*死亡是第三人阻止其装修所致,应以第三人为被告提起诉讼,如果认为上诉人的员工致其死亡,应提供相关证据,如果认为上诉人在出卖商品房过程中有瑕疵,应以违约之诉提起诉讼,如果违约事实存在,应判令上诉人承担违约责任。现重审判决不顾以上事实,置法律于不顾,随心所欲,践踏了法律公平与主义,望二审依法予以纠正,撤销重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诉讼请求。

此致

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阳市君安住宅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2014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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