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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侵宅罪与寻衅滋事罪控告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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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告状

   控告人:周**,女,1973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村。电话:

   被告人:王**,女,1975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阳***村**号。

   被告人:李**,女,1978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阳***村**号。

   控告请求:

   请求公安机关依法追究王**、李**以及3名男子非法侵入住宅罪与寻衅滋事罪的刑事责任。

   事实与理由:

   2014年9月8日21时左右,控告人与其6岁女儿将要入睡,听见门外有几个人猛烈敲门,并大声叫喊让控告人开门,控告人不知是谁不敢开门,并说:“你们有什么事明天白天说。”他们恶狠狠的喊:“你为啥不开门,你是不是想挨打类,你要再不开门我们就把门跺开。”随即门被他们跺开,控告人赶快来到院子里,看见被控告人王**、李**,还有三人成年男子也来到了院子,控告人说:“你们赶快出去,有什么事明天再说。”王**说:“你为啥不开门”,说着就一拳打到控告人鼻子上,当时控告人的鼻子就流血不止。接着李**和一个男子上来跟王**一起殴打控告人。李**拽着控告人的头发往下扯,王**、李**与那个男子一起抡着拳头往控告人头上打,打了4、5分钟,控告人趁机推开他们跑到街上才得以逃脱。

控告人认为:被控告人及3名男子无故将控告人大门跺开,非法侵入控告人住宅,并在控告人住宅内结伙随意殴打控告人,简直目无国法、胆大妄为,其行为应当受到严厉打击。控告人的身体及精神受到了严重伤害,其6岁的女儿也受到了惊吓,痛哭不止。被控告人以及3名男子的恶劣行为已经触犯了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九十三条**项**款、第二款之规定,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以及寻衅滋事罪。强烈要求公安机关追究被控告人及3名男子的刑事责任,严厉打击其违法行为,还控告人公道。

控告人:周**

2014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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