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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代理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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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审判员:

我是河南新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接受本案原告曹**委托,担任其代理人参加本案的庭审活动,现根据事实与法律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1、本案建筑工程发包方以及承包方非常明确。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显示,涉案工程施工地大门写着:“林州市**建筑有限公司承建**·东湖B区项目”,工程施工地外墙上告示显示,项目名称:**·东湖II-I期,建设单位:**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故本案建设工程发包方为被告**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承包方为被告林州市**建筑有限公司。

2、被告**公司应当与被告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公司系**·东湖B区项目的承包方,郝**系**·东湖B区2栋、4栋、6栋、8栋承包方,被告**公司将部分工程违法分包给没有建筑资质的被告郝**,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4条:“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之规定,故应当与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关于被告**公司是否直接将涉案工程非法转包给被告郝**问题,因郝**承包的工程在**公司承包的范围之内,且被告**公司在收到开庭传票及民事诉状后,未参加庭审,也未提出答辩意见,应当认定是对原告主张的默认。庭后,自称系**公司工作人员称公司并没有违法分包,并承诺第二天提供相关证据,但始终未于提交,依法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3、被告**公司应当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原告承担责任。被告**公司系**·东湖B区项目的发包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6条第2款之规定,被告**公司应当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被告**公司是否欠付工程款,欠付多少,以及是否参与庭审活动均不影响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

以上意见,望合议庭评议时考虑。

代理人:常跃

2016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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