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起诉状659
民事起诉状 原告:秦**,女,19**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水冶镇*******。18790822884 被告:张**,男,1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阴县*******。 被告:东阿**物流有限公司。住址,山东省东阿县新城办事处沈庄村。 法定代表人:任**,职务,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住址,聊城市龙山路23号。 法定代表人:孙**,经理。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财产损失4717元。 2、请求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代步费1000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事实与理由: 2016年11月5日,被告张**驾驶鲁pc300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冀DHP28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在安阳市殷都区北流寺,与原告丈夫常俊岭驾驶的豫EP1515号轿车发生交通事故。本事故经安阳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事故处理二大队责任认定,被告张**负事故全部责任,常俊岭无责任。经查,被告东阿**物流有限公司系鲁pc3001号货车车主,该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投有交强险及第三责任险。本事故致使原告的豫EP1515号轿车损坏严重,无法使用。原告多次与被告张**协商修车事宜,被告张**既不出面也不同意修理。无奈原告只好自费修理。事故发生至车辆修好长达30天,原告在此期间不得不打车出行,花费1000元。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望法院判如所请。 此致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秦** 2017年3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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