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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起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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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女,19*****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电话:*****

被告:张**,女,19******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电话:139****8

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

地址:安阳市平原路与灯塔路交叉口(绿城都市花园小区7号楼)

法定代表人:孔**,职务,总经理。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财产损失共计9763.41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事实与理由:

201755日,在安阳县水冶镇安林路与松涛路交叉口向西200米处,被告张卫华驾驶豫EX***号轿车与原告驾驶的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受伤,手镯等物品损毁。事故发生后,原告到安阳县医院救治,住院11天,花费1743.34元。该事故经安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被告张卫华负事故同等责任,原告负事故同等责任。

经查,事故车辆豫EX**号轿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

原告认为,被告张**在本次事故中负同等责任,应当赔偿原告的相应损失,被告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原告的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此致

安阳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李**

2017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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