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民间借贷起诉状279
民事起诉状
原告:李**,男,汉族,19**年**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安矿路5号院2排13号。电话:18790822884。 被告:韩**,又名韩**,男,19**年**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号。电话:18*** 被告:李**,女,19**年**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韩**之妻。电话:152***。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65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1年5月至起诉之日为91400元,从起诉之日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止按月息2分计算)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事实与理由: 2009年8月18日,被告韩**因购买货车资金紧张,向原告借款35000元,约定期限半年,月息2分,利息每月还一次。借款到期后,被告韩**未还借款,并称继续借用款项,后二被告一直给付原告利息至2011年4月。2010年5月23日,被告韩**再次借原告30000元,约定月息2分,二被告给付原告利息至2011年4月。 2011年5月之后,二被告并未再按期支付原告利息,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还款,二被告于2014年7月9日在东北街头给付2100元,于2016年8月9日在东街村西汽路文贵家门口各付700元,于2016年9月4日在铜业百货大楼前给付700元,至此以后,原告再找二被告还款,二被告避而不见。无奈原告只好起诉至法院,望法院判如所请! 此致 安阳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李** 2017年6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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