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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民间借贷起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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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

原告:李**,男,汉族,19****11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安矿路5号院213号。电话:18790822884

被告:韩**,又名韩**,男,19****8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号。电话:18***

被告:李**,女,19****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韩**之妻。电话:152***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65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15月至起诉之日为91400元,从起诉之日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止按月息2分计算)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事实与理由:

2009818日,被告韩**因购买货车资金紧张,向原告借款35000元,约定期限半年,月息2分,利息每月还一次。借款到期后,被告韩**未还借款,并称继续借用款项,后二被告一直给付原告利息至20114月。2010523日,被告韩**再次借原告30000元,约定月息2分,二被告给付原告利息至20114月。

20115月之后,二被告并未再按期支付原告利息,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还款,二被告于201479日在东北街头给付2100元,于201689日在东街村西汽路文贵家门口各付700元,于201694日在铜业百货大楼前给付700元,至此以后,原告再找二被告还款,二被告避而不见。无奈原告只好起诉至法院,望法院判如所请!

此致

安阳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李**

2017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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