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罪控告状1055
控告状 控告人:***,女,汉族,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身份证地址) 被告人:***,女,汉族,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人民大****。电话:137***。 案由:侵占案 请求公安机关依法追究被告人***侵占罪刑事责任。 事实与理由: 被告人于2017年3月8日,称借用控告人的轿车(车牌号A7PT19号长安牌小型轿车)几日。控告人答应后,被告人从控告人处将车开走。控告人于2017年3月11日之后,要求被告人返还车辆,被告人以控告人的丈夫**未偿还借款为由,不予返还车辆,并且继续使用控告人车辆。 2017年3月20日被告人将控告人及**起诉至法院,并申请法院于2017年3月28日将控告人的车辆查封,并告知控告人不得转让、抵押、毁损、隐匿。 控告人认为,被告人私自扣押控告人的个人财产,并且在法院以查封该车辆并告知控告人不得转让、抵押、毁损、隐匿的情况下,被告人仍拒不返还车辆,其目的是将车辆占为己有,该行为已触犯了我国《刑法》第270条之规定,构成侵占罪。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控告人特向贵局提出控告,望贵局依法受理、匡扶正义! 此致 安阳市北关区 具状人:*** 2017年6月27日 下一篇民事反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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