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权纠纷答辩状1174
答辩状 答辩人:**,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号,电话:18790822884 ***诉答辩人**抚养纠纷一案,答辩人提出答辩意见如: 一、孩子肖**应当由被告抚养。其一,答辩人自己承担孩子的抚养费,无须本案原告负担;其二,孩子是男孩从生理与心理上讲,答辩人抚养孩子有利于孩子的成长;其三,答辩人开办公司,可从经济上给予孩子更好的生活和教育环境;其四,答辩人工作时间自由,由更多的时间和精力陪护孩子;其五,本案原告没有固定的住所,答辩人与***共同的房产也于**次庭审当日,被***到房产局私自撤销登记,故***没有固定的居所抚养孩子。 二、答辩人并未承诺每月给付抚养费2000元,而是原告私自将孩子带走,不让答辩人看望孩子,更不让答辩人履行抚养义务,答辩人非常气愤,故答辩人不应当承担私自带走孩子之后的抚养费。 三、原告在起诉状中所述不实,20**年**月份原告与答辩人双方并未分居。实际情况是原告于20**年**月初,将孩子私自带,离开了共同住所,导致双方分居至今。从2016年**月至**月**日,答辩人向原告转账30余次,共计******余元,用于一家三口的共同生活以及购买***房屋支付首付,怎么能说2016年2月份就分居了呢? 四、答辩人与原告同居期间的购买的位于***4期10号楼**室房产一套应当平均分割。虽该房产登记在原告一人名下,但是该房产是在双方同居期间共同出资购买,如原告已将该房出卖,应当将房款平均分割。
答辩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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