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律师常跃工作室
www.anyangls.com

非国家人员受罪罪辩护词

354

审判长、审判员:

我是河南新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常跃,接受本案被告人崔**委托,担任其辩护人参加本案的庭审活动,现根据事实与法律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崔**犯非国家人员受贿罪无异议,但被告人崔**有以下从轻和减轻量刑情节:

    一、被告人犯罪主观恶意较小。被告人担任**公司企划部部长期间,**公司与河南广汇公司签订了进口设备委托代理协议,被告人为履行双方协议内容,将**公司和外商签订的合同、提单等资料发给广汇公司,但由于被告人的工作失职,未查清相关资料被修改而其上在盖章,广汇公司李珂等人将其用以走私,无意间为广汇公司李珂等人谋取了利益,触犯了刑法,故被告人主管恶意较小。

二、**公司对被告人表示谅解。20151020日河南省**集团煤炭有限公司出具了《关于崔**同志在办理广汇公司进口燃气轮机发电机组设备通关手续的情况说明》,称对被告人崔**的错误行为表示谅解。

    三、被告人有自首情节,积极将赃款全部退回,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深刻悔改。

   综上,根据被告人以上从轻和减轻量刑情节且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辩护人认为,对被告人应当适用缓刑。

以上意见,望合议庭评议时予以考虑。

辩护人:常跃

2015225


安阳律师常跃工作室

电话:18790822884   邮箱:466974174@qq.com   地址:安阳市文峰区昊澜迎宾馆4号楼5楼504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