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律师常跃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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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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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人:王**,男,1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

因安阳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一案,现提出答辩如下:

答辩人与安阳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于2013年6月12日签订了《股权及项目转让协议书》,该《股权及项目转让协议书》违反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第39条之规定,同时也违反了《公司法》第71条之规定,从形式和内容均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依据《合同法》第52条第五项规定属于无效合同,一审判决认为王**于2013年12月13日作出书面说明,故解除了双方所签订的协议。显然一审判决偏袒了**公司,现**公司以此为由提起上诉属不可思议。

**公司称答辩人2013年6月28日支付的300万元属另一法律关系是错误的。答辩人是与**公司签订的合同,2013年6月28日支付的300万元是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的,答辩人并未指令**公司付给汪家店村委会任何款项。

关于**公司损失更是天方夜谭。**公司承认,答辩人签订合同后实施了安置房开工建设、挖坑、打桩等等,支付施工费数十万元,如今,**公司在答辩人施工的基础上,用答辩人支付的2300万元盖起了楼房,还强词夺理地主张损失,答辩人不知损失从何而来。

**公司称一审判决漏列当事人无任何意义,其目的只有一个,就是为了拖延诉讼,继续其占有答辩人的2300万元不予归还。望二审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尽快作出判决,驳回**公司的无理上诉。

此致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王**

2016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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