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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起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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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周**,男,19**年*月**日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电话:18790822884

被告:左**,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安钢大道*****。豫****号轿车驾驶人。身份证号:4105******。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

住址: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中华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王景仲,职务经理。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县支公司。

住所地:安阳县水冶镇安林路北侧原水冶交管站。

法定代表人:姬鹏云,职务经理。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

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红旗路56号。

法定代表人:瞿群伟,职务经理。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

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文峰中路(市总工会大楼5-6层)

负责人:李曙光。职务经理。

诉讼请求:

一、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五被告赔偿原告周**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护理费、车损共计   元。

二、伤残赔偿金、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后续治疗费、鉴定费等费用待伤残鉴定作出后确定。

三、本案诉讼费用有五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5年8月6日20时20分许,原告周**驾驶电动自行车沿黄河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黄河路与平原路交叉口东300米时,被告左**驾驶豫****号轿车由东向西行驶,撞住横在道路上的电缆线,致原告受伤、电动车受损。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安阳市第六人民医院治疗,经诊断:1、急性颅脑损伤;左侧额颞顶部脑挫裂伤;左侧颞顶部硬膜下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双侧顶骨骨折;双侧顶部头皮血肿;2、颌面部外伤;左侧上睑裂伤;颏部裂伤;左侧面颊、耳廓部皮肤擦伤;3、右侧肘关节挫擦伤;左股内侧软组织损伤;原告住院    天,花费 35247.21元。由于无钱继续治疗,只好回家静养。原告电动车经修理花费190元。

经查,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以下简称移动安阳分公司)系豫****号轿车的车主。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县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安阳分公司)系豫****号轿车的保险人。横在路面上的电缆线所有人,分别为被告移动安阳分公司、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以下简称联通安阳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以下简称电信安阳分公司)。

原告认为,被告左**驾驶车辆撞到横在路面上的电缆,电缆将正常行驶的原告打翻,致原告严重受伤,该事故属于共同侵权,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八条之规定,被告左**与电缆的所有人即被告移动安阳分公司、联通安阳分公司、电信安阳分公司对原告的损失应当承担共同赔偿责任,被告人保安阳分公司应当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准予为盼。

   此致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周**

2015年10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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