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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驾照扣分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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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驾照,法院认定违反程序


2015年5月17日晚,李某开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2015年7月17日,某公安分局以李某“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有记满12分记录”为由给其下发《办理注销最高/实习准驾车型业务通知书》,并在通知书中告知“如有异议,可以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书面申请审核。”该通知书没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盖章。


李某认为某公安分局的通知书上没有盖章,也没有告知其申诉控告权利,严重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利,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该通知书。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李某在实习期内开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其违法行为应一次记满12分。某公安分局在告知李某被扣12分前,应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其被扣12分时,应依法告知其享有复议、诉讼的权利等。


而本案某公安分局在将《办理注销最高/实习准驾车型业务通知书》发给李某时,未按上述程序办理、没有告知李某上述权利且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盖章处没有盖章。故该《办理注销最高/实习准驾车型业务通知书》执法程序上和形式上都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依法予以撤销


记分属于行政处罚,可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律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行政行为。其实质是针对违法行为人所作出的对其人身、财产、资格、名誉等权益的贬损、限制和剥夺。


记分作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道路交通安全进行管理的行政措施,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理。每一次记分都是机动车驾驶人驾驶资格的一次量化,当记分达到一定数值时,将导致机动车驾驶人驾驶证被吊销的法律后果。因此,每次记分都是对机动车驾驶人驾驶资格的量化性限制,都对驾驶人的驾驶资格产生实质性影响,具有行政性和惩戒性,属于行政处罚,而不只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其行政许可行为的一种监督检查。


尽管记分不同于传统的行政处罚种类(行政处罚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明文规定的处罚种类),但这并不影响记分的性质,不妨碍在记分处罚过程中适用行政处罚的原则、规则和行政处罚程序。当机动车驾驶人在被记分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依据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处理。如果机动车驾驶人对被记分不服,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什么是行政处罚法的程序法定


行政处罚是对违法行为人的权利和利益的限制甚至剥夺,是一种较严厉的制裁行为,因此,行政处罚的适用必须遵守严格的程序。行政处罚可以分为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


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又称当场处罚程序,指行政处罚主体对于事实清楚、情节简单、后果轻微的行政违法行为,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


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遵守以下程序:


(1)出示执法证件,表明执法人员身份;


(2)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根据;


(3)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4)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5)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一般程序


一般程序适用于处罚较重或情节复杂的案件以及当事人对执法人员给予当场处罚的事实认定有分歧而无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


一般程序的具体内容有:


(1)调查取证;


(2)告知处罚事实、理由、依据和有关权利;


(3)听取陈述、申辩或者举行听证会;


(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行政处罚的救济


如行政处罚没有依照上述法定程序做出,相对方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有权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相对方因违法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提出赔偿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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