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权异议上诉状818
管辖权异议上诉状
上诉人:马**,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电话:18790822884。 被上诉人:王**,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洪河屯乡*****。 上诉请求 请求依法撤销安阳县人民法院(2016)豫0522民初***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将案件移送至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管辖。 事实与理由: 被上诉人王**诉上诉人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上诉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安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豫0522民初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人管辖权异议申请。上诉人对此不服。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并非借款合同关系,双方为合伙关系。合伙合同履行地为云南丽江市******。 2016年初,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口头协商在云南丽江开办客栈,被上诉人投资14万元,上诉人投资16万元并且跑关系,合伙过程中,被上诉人儿子王**任店长,负责店里的账目,由于王**擅自离开,离开时取走2万元现金,而且被上诉人对合伙项目不管不问,甚至在网上进行恶意评论,导致客栈一直处于亏损状态。双方的合伙关系事实,上诉人已向一审法院提交被上诉人委托河南永中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律师函一份,被上诉人儿子王稼祥记账本等证据予以证明。 上诉人认为,双方合伙法律关系事实非常清楚,合伙合同履行地为云南丽江市束河镇中和路22号。民诉解释第18条,前提为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况,故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上诉人经常居住地为安阳市北关区,对此被上诉人诉状上已认可,故本案应当由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管辖,故特向贵院提起管辖权异议上诉,望准予。 此致 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2016年9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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