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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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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合同

抵押人:河南***有限公司

住址:河南省林州市振林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王**

电话:

抵押权人:任**,男,汉族,19**年10月10日出生

住址:安阳市龙安区***

电话 :

签订合同日期:2007年   月    日

签订合同地点:

抵押人:(以下称甲方)

抵押权人:(以下称乙方)

为确保2007年借字第001号借款合同(以下称主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以自有财产作抵押,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财产抵押,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1 甲方用作抵押的财产为:

2 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出售和馈赠抵押财产,甲方出租、转让、再抵押或以其它方式转移本合同项下抵押财产的,应取得乙方书面同意。

3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应将抵押物权利证书交由乙方保存。

4 本合同应经过登记机关予以登记。

5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如发生分立、合并,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或分别承担本合同项下义务。甲方被宣告解散或破产,抵押财产不列入破产清算范围,乙方并有权提前处分其抵押财产。

6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有权以拍卖方式处分抵押财产。

1、主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已到,借款人未依约偿还借款本息。

7 2、借款人被宣告解散、破产。

8 处分抵押财产所得价款,不足以偿还借款本息和费用的,乙方有权另行追索,价款偿还借款本息和费用还有余的,乙方应退还给甲方。

9 抵押权的撤销,主合同借款人按期偿还借款本息的,抵押权即自动撤销,由乙方退还甲方土地使用权证书。

10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需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协议未达成前本合同各条款仍然有效。

11 违约责任:

1、甲方违反第二条约定,擅自处分抵押财产的,其行为无效,乙方可视情况要求甲方恢复原状、提前收回主合同项下的贷款,并可要求甲方支付      元违约金。

2、甲方因隐瞒抵押财产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或已经设定过抵押担保等情况而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给予赔偿。

3、甲、乙任何一方违反第九条约定,应向对方支付      元违约金,并应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

12 争议的解决方式: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或由乙方所在地法院管辖。

13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经登记机关登记后自主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

14 本合同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甲方:河南祥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乙方:任**

法定代表人: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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