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辩护词7119
辩 护 词
龙安区人民法院: 河南新大地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及其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依法参与本案诉讼活动。辩护人通过会见、查阅卷宗材料以及庭审,对本案有了全面了解。现辩护人根据案件事实及相关法律,提供如下法律意见: 辩护人对***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无异议。但辩护人认为***有如下从轻、减轻情节: 一、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极小。其一,***作为公司员工,按照公司规定的流程只负责销售工作,不负责技术工作,公司的技术产品是正规的,合法的,在其心里已形成内心确认。其二,***负责整个公司经营流程的销售环节,其无法及时准确的了解到客户将公司技术产品用于违法犯罪,退一步讲,即使***在其他平台上了解到一些棋牌、博彩类网站属于赌博网站,但作为公司销售人员,特别是已经跟客户形成了服务合同法律关系,以臆想客户可能会属于赌博网站的情形,来立即终止已经跟客户形成了技术服务合同法律关系,立即停止履行合同义务,这是不符合市场规律和法律规定的。辩护人认为,法律应当给公司底层员工更多的宽宥,特别是刑事处罚,应当更多的表现出谦抑性。 二、***属于从犯,***属于销售人员,在整个公司整个犯罪活动中起辅助性作用。 三、***认罪认罚。***自愿认罪认罚,同意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四、坦白情节。***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构成坦白。 五、退账情节。***家属已将19000余元账款退至贵院。 六、***平时平时表现一贯良好,本次犯罪也是初犯偶犯。 综上,辩护人认为对***处6个月有期徒刑为宜。 以上法律意见,望贵院予以考虑!
辩护人:常跃 2021年7月30日 |
|
安阳律师常跃工作室
电话:18790822884 邮箱:466974174@qq.com 地址:安阳市文峰区昊澜迎宾馆4号楼5楼504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