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成功案例62
聂**案法律意见书
黎城县人民检察院: 河南新大地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聂**及其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依法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辩护人通过会见,对案件有了基本的了解。现辩护人根据事实与法律发表辩护意见。 辩护人对聂**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无异议,但认为有如下从轻、减轻情节。具体如下: 其一,聂**主观恶性极小。聂**受到了其微信好友的蒙蔽。其微信好友称可以“黑户”或者征信不好的人提供贷款服务,保批。为了能帮朋友贷款,也为了赚一些外快。聂**按照微信好友的要求,为其邮寄了朋友王*的2套银行卡以及代刘*邮寄了十余套银行卡。聂**本是为了帮朋友贷款,其万万没有预料到到银行卡会被他人利用实施犯罪行为。虽然聂**作为一个成年人应当知道银行卡及相关物品可能会帮助到他人实施犯罪,但因其法律意识淡薄,再加上微信好友的蒙蔽,未对以上行为社会危害性和严重后果作出足够的预判与评估,故聂**主观恶性极小。 其二,聂**犯罪情节轻微,涉案银行卡支付结算金额250余万,相对较小,且聂**未获利; 其三,聂**有自首情节。2021年8月28日黎城县公安民警到聂**单位找到聂**了解情况,之后让其回去等候通知。之后黎城公安分别于29日、30日两次电话通知聂**到指定地点配合调查,聂**均按要求配合调查,主动说明涉案情况。2021年8月30日黎城公安**次聂**讯问前,聂**两次接到民警电话后,均主动直接到指定地点配合调查,如实供述罪行,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条规定,应当构成自首情节; 其四,聂**认罪悔罪,并表示认罪认罚; 其五,聂**平时表现一贯良好,无前科,本次犯罪系初犯、偶犯。 综合以上情节,辩护人认为,建议量刑8个月为宜! 以上意见,望贵院予以考虑!
辩护人:河南新大地律师事务所 常跃律师 2021年12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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