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法律意见书-不予起诉成功案例347
点击咨询: 法律意见书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河南新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常跃受安阳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作为涉嫌诈骗罪犯罪嫌疑人于**的辩护人,经过阅卷、会见,现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于**诈骗罪无异议,但辩护人认为于**有如下从轻、减轻情节: 一、于**有自首情节。于**主动投案,并如实全面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构成自首情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4.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自首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二、于**系从犯。在实施犯罪活动过程中,于**只是帮助他人对诈骗款支付结算,从中获利。其并未实施具体诈骗行为,故在诈骗活动中起到辅助性作用,应当认定为从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对于从犯,应当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是否实施犯罪行为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三、于**系未成年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关于未成年人犯罪量刑相关规定:“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应当综合考虑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认识能力、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犯、偶犯、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2)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减少基准刑的10%-50%。”于**系2004年8月4日出生,犯罪期间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辩护人认为减少基准刑50%为宜。 四、于**未退回了赃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五、于**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且系初犯偶犯。应当依据两院三部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条规定依法从宽处理。 综合以上情节,辩护人认为于**犯罪情节极其轻微,认罪悔罪,且其系未成年人,可塑性极强,故对于**作出不予起诉为宜! 以上法律意见希望贵院予以采纳。
辩护人:常跃律师 2021年9月12日 |
|
安阳律师常跃工作室
电话:18790822884 邮箱:466974174@qq.com 地址:安阳市文峰区昊澜迎宾馆4号楼5楼504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