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断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的“明知”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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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家人因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刑事拘留,就是将自己的银行卡给了他的朋友,然后他朋友应该是拿着银行卡干什么违法犯罪的事情了,他就被公安带走了,我家人不知道他朋友那银行卡回去干犯罪的事情,现在该怎么办,我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规定的是明知,我家人她不明知啊? 常跃律师:从2020年至今,我国一直在严打“两卡”类犯罪,出借、出售自己的银行卡很可能涉嫌帮助网络犯罪活动罪,关于帮信罪中的明知,具体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也就是说可以从其实施的行为中推定行为人大概率的知道,也属明知。关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理解适用。2022年3月22日两高一部出台了一个会议纪要,可供参考,具体如下 认定行为人是否“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即要结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交易对象、与信息网络犯罪行为人的关系、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的时间和方式、获利情况、出租、出售“两 卡”的次数、张数、个数,以及行为人的供述等主客观因素,同时注重听取行为人的辩解并根据其辩解合理与否,予以综合认定。司法办案中既要防止片面倚重行为人的供述认定明知;也要避免简单客观归罪,仅以行为人有出售“两卡”行为就直接认定明知。特别是对于交易双方存在亲友关系等信赖基础,一方确系偶尔向另一方出租、出售“两卡”的,要根据在案事实证据,审慎认定“明知”。 在办案过程中,可着重审查行为人是否具有以下特征及表现,综合全案证据,对其构成“明知”与否作出判断:(1)跨省或 多人结伙批量办理、收购、贩卖“两卡”的;(2)出租、出售“两卡”后,收到公安机关、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电信服务提供者等相关单位部门的口头或书面通知,告知其所出租、出售的“两卡”涉嫌诈骗、洗钱等违法犯罪,行为人未采取补救措施,反而继续出租、出售的;(3)出租、出售的“两卡”因涉嫌诈骗、洗钱等违法犯罪被冻结,又帮助解冻,或者注销旧卡、办理 新卡,继续出租、出售的;(4)出租、出售的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网络账号因涉嫌诈骗、洗钱等违法犯罪被查封,又帮助解封,继续提供给他人使用的;(5)频繁使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的;(6) 事先串通设计应对调查的话术口径的;(7)曾因非法交易“两卡”受过处罚或者信用惩戒、训诫谈话,又收购、出售、出租“两卡”的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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