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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案件二审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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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人:杨*女,******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答辩人就与杨2民间借贷纠纷二审一案,答辩如下:

**,答辩人对本案是否为杨2本人提出的上诉存在质疑,上诉状中杨2签字明显不是其本人所写。上诉状中的落款日期也是上诉期限最后一日。答辩人认为本案上诉不是杨2本人在上诉期限提起上诉,故其提起的上诉程序不合法。

第二,上诉状中称因双方未对账,故应当借款应当扣减43.1万元,实属荒谬,本案借款事实清楚,一目了然,杨2分文未还,正因如此,双方无需对账,杨2便向杨*出具了借条。

第三,上诉人称,本案借条仅是对之前双方借款经过的陈述,有悖常理。杨2向杨*出具的不是情况说明,或者证明。而是借条,不管是从抬头,内容,还有落款的“借款人”称呼上看,都是标准的借条格式。本案借条上明确记载2014年前借到40万元,20184*份借到30万元,该借条最后一句载明:“合计借款人民币为柒拾万元整(700000元)”,这不仅可以证实双方的借款经过,还可以证明截止20208* 28日落款之时,杨2尚欠杨*借款70万元。故杨2一审举证20207*以前的转账记录,不能认定为本案借款的还款。

第四,上诉人称其于20207*前还款43.1万元与借条内容矛盾,且有悖常理。假设杨220207*以前转账的金额系用于本案还款。其转款多达10余次,金额高达40余万元,且最近一次转款系20207*28日的5万元,距离其向杨*出具借条的时间即20208*28日仅相差一个*,杨2应当清楚得记得其已向杨*还款一事,故杨2不可能再向杨*出具70万元的借条,或者至少在借条上作出还款说明。根据生活常理,没有人在清偿大部分借款后,依然向对方出具全部借款的借条。况且,本案被告系**大学毕业高级知识分子,而且有丰富的社会经验,应当认识到出具借条的内容及法律后果。然而,杨2依旧向杨*出具了70万元借条,且借条上未作出任何还款说明。直到一审开庭,由其代理人提出了令人惊愕的已还43.1万的说辞。故被告称其已还43.1万元实属荒谬,明显是在逃避还款义务。

第五,43.1万元转账金额实际均用于了杨2公司的经营。因杨2的中山***日用制品有限公司经营管理不善,工厂工人工资、店铺贷款、供应商货款均无法支付,公司难以维系,为了帮助杨2,在家人的劝说下,杨*丈夫张**2018年底至 20207*为杨2经营管理公司。在此期间,杨2及其妻子多次转账,也就是本案43.1万元转账,该金额系杨2夫妇让张**为其维系公司所用,而张**实际也是将43.1余万的款项用于支付杨2公司的供应商货款、工资、欠款等费用,与本案借款毫无关系。由于杨*夫妇为杨2经营公司垫钱巨大。202012*5日下午,在父亲杨大的主持下,在张**、杨3、杨4(杨3的儿子)见证下,双方在杨3位于南阳**小区家中对账,经过对账,杨2尚欠杨*260万元。双方无异议后,父亲写下协议,签上名字。该40余万转账系计算在双方对账之内的。260万元欠款,就是扣除过杨2夫妇40余万转账后,得出来的最终数额。故43.1万元转账跟本案借款毫无联系。答辩人已将杨2每笔转账的用途及银行流水打印出来,可进一步证实,杨*将杨240余万的转账用于被告公司经营。

第六,杨2出具借据时,未受到任何压力,更未受到任何胁迫。杨*20208*28日早上让杨2出具借条,杨2未提出任何异议,便向杨*出具借条。出具借条是杨2真实的意思表示,其未收到任何欺诈或者胁迫。

第七,本案借款70万元以及260万元欠款,由双方父亲杨大多次调解,杨2多次向其父亲承诺还款,最终分文未还。

综上,杨2尚杨*70万元借款,事实清楚,请求法院驳回上诉人上诉请求。

答辩人:杨*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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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跃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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