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设赌场罪辩护词5
辩护词
林州市人民法院: 河南新大地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刘**及其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依法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辩护人通过会见当事人,并查阅卷宗材料,对案件有了基本的了解。现辩护人根据事实与法律发表辩护意见。 辩护人对公诉人指控刘**犯开设赌场罪无异议。但应当考虑到刘**有如下从轻、减轻情节: 一、系从犯。刘**为赌博网站发展会员的行为在整个开设赌场活动中起到极其轻微的作用,构成从犯; 二、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刘**在一个赌博聊天群中发送了案涉赌博网站网址,其发送的目的不是为了给赌博网站发展会员而获取赌博积分。赌客在群内相互分享网站,因为新注册的赌博网站会收到新人福利。刘**仅发展了一个会员。 三、自首情节。刘**接到公安民警的电话通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构成自首; 四、认罪认罚。刘**在侦查阶段表示认罪认罚,并同意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 五、无前科,刘**平时表现良好。 另外,刘**已离婚,其孩子刘2现未满11周岁,此前一直由刘**抚养,刘**被拘留后,一直由其年迈的父母看管。现刘**已深刻认罪悔罪,望法院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刘**从宽处罚,让其早日回归社会,承担家庭责任。
辩护人:常跃 河南新大地律师事务所 2024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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