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注册商标罪辩护词4
刘**案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河南新大地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刘**及其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依法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辩护人通过会见以及查阅卷宗材料,对案件有了全面地了解。现辩护人根据事实与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对公诉人指控刘**犯假冒注册商标罪无异议。但辩护人对公诉人指控刘**的销售金额为314413元有异议。“**电器”网店系刘**于2020年8月在淘宝上开设。网店为了增加人气,让网店在淘宝网页上有更好的曝光,店主经常会找人“刷单”。刷单是每个网店都有的现象。刷单金额不应当认定为涉案金额。庭审中,朱**提供了少许刷单相关证据。可以证明刷单也存在案涉网店。根据刘**的**笔录显示,刷单金额为4万-5万元。故辩护人认为,公诉人指控刘**的案涉销售金额应当再减去4万元,才是本案刘**真实的销售金额。 关于量刑。辩护人认为,应当考虑刘**如下从轻、减轻情节: 1、刘**有坦白情节。刘**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构成坦白; 2、刘**认罪认罚。应当对刘**从宽处罚; 3、刘**已取得案件被害人的谅解。刘**丈夫朱**已足额赔偿了浙江**电器股份有限公司11万元,赔偿了德力西电气有限公司12000元。朱**与以上两个公司签署了赔偿协议书,协议书上显示,两个公司均对刘**表示谅解。 4、刘**同意退出违法所得。 5、刘**平时表现一贯良好,本次犯罪系初犯。 另外,刘**与朱**家庭经济贫困,双方有两个孩子,儿子10岁,女儿5岁。两个孩子平时大多数时间由刘**照看。刘**被逮捕后,长时间未照看孩子,这对两个孩子精神打击很大。刘**已深刻认识到自己的罪行,其认罪、悔罪、认罚。望法庭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给刘**适用缓刑处罚。让其早日回家承担家庭抚养责任。 以上意见望合议庭评议时予以考虑。
辩护人:常跃 河南新大地律师事务所 2024年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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