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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侵权纠纷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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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人:东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经营者:***    电话:***。

被答辩人:王**,女,1995年**日出生,身份证号:350****,汉族,户籍地:福建省*****,电话:***

答辩人就与被答辩人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答辩如下:

**,答辩人虽使用王**的照片,但未对其造成不利影响。答辩人使用照片时,其抖音小店刚设立不久,无浏览量,也无销量。答辩人于2023年6月27日在“抖音小店”平台内开店。2023年7月中旬答辩人将被答辩人的照片上传到抖音小店内,但因为没有销量,也没有浏览,故答辩人于2023年7月底之前将照片下架。被答辩人提供的录屏证据也可显示,照片对应的衣服销售记录为0。另外,答辩人仅使用了被答辩人一款照片(三张)。

第二,案涉照片系答辩人从网上付费下载。答辩人在网店注册成立之时,不擅长网络营销,涉案照片也是从网上付费下载。答辩人认为既然付费了,那么是可以使用的,也是取得了被答辩人默认的。答辩人不曾想到会被起诉。且在被答辩人诉讼之前,答辩人就相关产品图片已经及时下架删除,涉案店铺也已经注销。

第三,被答辩人诉请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无事实与法律依据。

被答辩人拥有的粉丝数量并不能直接证明其在服装行业具有一定的影响力,通过被答辩人提供的证据来看,答辩人的点赞量仅为20个左右。另外,答辩人上传的照片系被答辩人使用的照片,照片美丽、大方,未被丑化也无任何不利影响。故被答辩人也要求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无事实与法律依据。

综上,答辩人适用案涉照片系从网上付费取得,且时间短、数量小、没有销量和盈利,没有给被答辩人造成财产和精神损失,请求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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