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罪辩护词--安阳律师605
辩 护 词 审判长、审判员: 我是河南新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接受本案被告人袁*委托,担任其辩护人参加今天的庭审活动,接受委托后,通过会见被告人、查阅卷宗材料,对本案有了比较全面的了解,现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对公诉人指控被告人犯寻衅滋事罪无异议,但被告人有以下从轻处罚情节。 一、被告人系初犯,当庭认罪,有悔改表现,并多次通过辩护人转达其亲属,要求给被害人以经济赔偿。根据量刑细则,常用量刑情节的适用第16条规定,可以减少基准刑10%以下。 二、被害人有明显过错。通过KTV监控录像可以证实,造成被害人李**轻伤的直接原因是,李**的儿子李*找到KTV歌房,先是对KTV歌房的保安打了一拳,闯到KTV后在大厅内又打了被告人一耳光,这一过激行为导致被害人李**肩部受伤。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殴打被害人李*是在KTV门前的大路上,而在事后的半个多小时,李*闯入KTY歌房滋事,无疑是不妥的。因此依据量刑细则常用量刑情节的适用第17条第12项规定,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总上,对于被告人应在1年以下量刑幅度内予以处罚。 以上意见,望合议庭评议时予以考虑。 辩护人:安阳律师常海明 年月日 上一篇侵权纠纷代理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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