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协议934
赔偿协议
甲方:安阳市北关区***幼儿园, 地址:****** 负责人:岳运征 乙方:李**,女,住安阳市北关区平原路****。身份证号:41052******。 法定代理人:李**,男,住址同上,身份证号:41052*****2。系李**父亲。 法定代理人:李*,女,住址同上,身份证号:132******。系李*母亲。 2016年5月20日,乙方在甲方处上课期间,被甲方学生孟**用铅笔刺伤眼球。事故发生后,甲方从2016年6月1日至10月19日期限,分五次赔付乙方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食宿费、交通费等费用共计5万元,现乙方被伤害眼睛视力为0.6。甲乙双方就乙方被伤害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于本协议签订之日一次性再赔付乙方捌万元整; 2、乙方受伤的眼睛没有继续恶化,乙方被伤害一事就说清,乙方不得就此事再向甲方索赔; 3、如乙方的眼球出现恶化,导致眼球视力急剧下降、眼球摘除、失明、眼角膜更换、殃及另一眼球视力恶化,就损害扩大部分,仍有权向甲方主张权利,具体赔偿数额根据伤情而定; 4、本协议履行过程中,若出现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起诉; 5、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签字生效。
甲方: 日期: 乙方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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