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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如何区分绑架罪与抢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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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修订)

  第二百三十九条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

  六、将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修改为:“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十四、将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在绑架过程中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当场劫取被害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闽高法〔2001〕128号《关于在绑架过程中实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当场劫取被害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行为人在绑架过程中,又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当场劫取被害人财物,构成犯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九、关于抢劫罪与相似犯罪的界限

  3、抢劫罪与绑架罪的界限

  绑架罪是侵害他人人身自由权利的犯罪,其与抢劫罪的区别在于:**,主观方面不尽相同。抢劫罪中,行为人一般出于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实施抢劫行为,绑架罪中,行为人既可能为勒索他人财物而实施绑架行为,也可能出于其它非经济目的实施绑架行为;第二,行为手段不尽相同。抢劫罪表现为行为人劫取财物一般应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具有“当场性”;绑架罪表现为行为人以杀害、伤害等方式向被绑架人的亲属或其他人或单位发出威胁,索取赎金或提出其他非法要求,劫取财物一般不具有“当场性”。

  绑架过程中又当场劫取被害人随身携带财物的,同时触犯绑架罪和抢劫罪两罪名,应择一重罪定罪处罚。

  相关案例

  1. 以暴力、胁迫方法控制被害人,当场劫取被害人财物,并迫使被害人打电话筹款并与其一同等待财产到来的,构成抢劫罪——陈祥国绑架案

  案例要旨:以暴力、胁迫的方法将被害人控制在酒店客房内,不仅当场将被害人身边的现金劫为己有,还要求其在最短时间内交出巨额财产,由于被害人未随身携带巨款,行为人不得不同意被害人通知其他人送来财产,也不得不与被害人一起等待财产的到来。这种行为不是以被害人为人质向被害人以外的第三人勒索财物,而是符合“使用暴力、胁迫方法当场强行劫取财物”的抢劫罪特征,构成抢劫罪。

  审理法院: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7年第1期

  2. 挟持被害人向其近亲属索要财物的,构成绑架罪——穆海龙绑架案

  案例要旨:行为人绑架他人后,挟人质至其亲属住所,仅以人质的人身安危相威胁,逼迫其亲属交付一定数额财物,并未对人质亲属的人身及其家中财产安全造成直接威胁的,应认定为绑架罪。

  案号:(2011)连刑终字第0002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1年第16期

  3.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并于勒索巨额财物后杀害被绑架人的,构成绑架罪——伍学兵等绑架、吴应征窝藏赃物案

  案例要旨:抢劫罪与绑架罪的区别在于,抢劫罪的一个显著特征是当场使用暴力或其他方法逼迫被害人当场交出财物,对被害人人身权利的侵害大多具有瞬间性,而绑架罪在剥夺被害人人身自由方面具有连续性。同时,两罪在行为人的主观方面有重大区别,抢劫罪行为人主观上是要当场抢得财物,而绑架罪行为人是通过控制被害人而勒索财物。在本案中,行为人要求被害人给付的财物数额巨大,不可能从被害人身上当场取得,而是通过控制被害人从第三人处取得,因此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绑架罪。

  案号:(2000)湘刑终字第260号

  审理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审判案例要览》

  4. 持刀闯入他人家中,绑架人质并当场向其亲属勒索财物的,构成绑架罪——杨某等抢劫、绑架案

  案例要旨:区分抢劫罪与绑架罪,关键要看行为人是实际控制了人质,并以人质为要挟向第三人索要财物,还是直接向被控制人索要财物。在本案中,行为人持刀闯入他人家中,实际控制了被害人,并以其为人质当场向其亲属勒索财物,对其应以绑架罪论处。

  案号:(2008)惠刑初字第144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08年第24期

  专家观点

  1. 区分抢劫罪与绑架罪可以从犯罪行为所指向的对象、犯罪行为实施的时间、犯罪主体及犯罪既遂标准等几个方面进行

  需要严格区分绑架罪和抢劫罪。首先,因绑架罪是以非法剥夺人身自由方法,以被绑架人的安危为要挟,勒索财物行为的指向对象为被绑架人以外的第三人,即一般为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其他人,而不可能是被绑架人,抢劫罪的方法则一般不表现为非法剥夺人身自由,而且其要挟的人及劫财行为指向的对象一般具有同一性;其二,绑架罪由于是将被绑架人作为人质向第三人索取财物,因此获取财物的时间不可能是绑架行为实施的当时,也一般不可能是当场获取财物,而抢劫罪只能是在当场及在暴力、 胁迫行为实施的当时劫取财物;其三,绑架罪主体是年满16周岁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对于抢劫罪,法律规定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应当负刑事责任;其四,犯罪既遂标准不同,绑架罪并不以行为人实际获取他人财物为既遂标准,而抢劫罪必须是实际劫取财物 (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除外)。

  (摘自《绑架中劫财行为之定性——与林鸿同志商榷》,刘全,《人民法院报》2002年07月29日)

  2.绑架罪与抢劫罪区分的关键在于行为人的索财行为是否向第三人进行

  关于绑架罪的勒索财物,到底是向被害人本人勒索财物还是必须向第三人勒索财物,在法律规定上并不明确。立法者对此解释为:“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也称为掳人勒赎或者“绑票”,即以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强行掳走他人,以此向被害人亲友索取钱物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也作此理解:“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是——指采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的方法,强行将他人劫持,以杀害、杀伤或者不归还人质相要挟,勒令与人质有关的亲友,在一定期限内交出一定财物,“以钱赎人”。正因为绑架罪的勒索财物是向第三人勒索,因而绑架罪具有侵犯第三人自决权的性质,而这一点对于区分抢劫罪与绑架罪具有重要意义。对此,我国学者作过精辟的论述:从社会危害性看,是否向第三人勒索,危害性差别较大。绑架他人之后是仅仅直接向被害人勒索财物还是以被害人作为人质向第三人勒索财物,表面上看,仅仅是索取财物的对象不同,其实质涉及到是否侵犯第三人的自决权。这种第三人,不仅包括人质的亲友,而且还包括单位、组织和政府。当罪犯以虐待人质的方式甚至以杀害、伤害人质的方式向第三人勒索时,对第三人的影响是巨大的。第三人必须在满足犯罪人的非法要求与解救人质之间作出艰难的选择,这不仅是救人还是破财的两难选择,而且涉及到更为深远的道德、法律问题。行为人在绑架他人之后,仅仅向被绑架人索取财产,没有侵犯到第三人的自决权,其危害影响的范围受到了限制。此外,从犯罪的实际情况看,行为人在绑架他人之后仅仅想以不惊动第三人的方式索取财产,其索取财产的方式、数量将受到很多的限制,只能以被绑架人能够控制、支配的财产为限。被绑架人的命运也基本掌握在自己的手中,因为,绑架者只是与被绑架者进行谈判、较量,决定是否让步,满足绑架者的条件,其危害性更接近于抢劫罪。在外国刑法中,也同样将利用近亲属和其他对被绑架的人的安危表示担心的人的担扰,作为以勒索赎金为目的的绑架罪的构成要件。由此可见,是否向第三人勒索财物以作为释放被绑架人的赎金,是绑架罪与抢劫罪的根本区分。

  (摘编自《拘禁他人并向其勒索财物行为之定性研究》,陈兴良,《河北法学》 2005年第3期)

本文摘自,法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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