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调解协议329
协 议 书
甲方:邱**,男。1990年2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43号。 乙方:朱**,女,1973年2月**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安丰乡**村。系死者刘**妻子。 2014年4月18日,甲方骑电动三轮车在107国道与乙方亲属刘**骑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刘**死亡,经安阳市交警支队事故认定,甲方负主要责任,刘**负次要责任。经甲乙双方调解,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一次性赔偿乙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电动车损失、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共计人民币叁拾伍万伍仟元(355000元); 二、该赔偿金于本协议签订当日付清; 三、该交通事故一案至此全部处理清,双方今后互不纠缠; 四、本协议签订当日,乙方到公安机关办理撤诉手续,表明不予追究甲方刑事和民事责任; 五、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公安机关备案一份,签字生效。 甲方: 乙方: 代理人:
2014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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