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交通事故复核)354
法律意见书 安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 我是河南新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常跃,我所接受本案郜**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代理人,我在观看了本次交通事故行车记录仪记录的视频资料以及询问郜**之后,对案件有了全面的了解,现根据事实与法律发表以下法律意见: 我方提供的视频可以清晰的看出,2017年10月1日18点25分47秒,李**驾驶摩托车在事故发生的路段北半路逆向快速行驶,郜**驾驶轿车躲闪不及,辆车相撞。 代理人认为,李**驾驶摩托车存在逆向行驶的违法行为。 1、事故发生路段,路南半侧路面平坦完好,交管部门没有设置警戒、封闭路面、告知不能通行等交通管制。故事故发生路段,路南半侧完全可以通行。 从视频上看,事故发生前,几乎所有由西向东车辆都在路段南侧行驶。 2、以上可以证明故事故发生路段,路南半侧完全可以通行,为有效路面。李**驾驶摩托车由西向东在路在北侧行驶,无疑为逆向行驶。 另外,李**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并且在夜间快速行驶,也是事故发生的原因,故代理人认为,李**在本次事故应当负主要责任。 以上意见望是交通大队予以考虑。 代理人:常跃 2017年10月29日 上一篇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答辩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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