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函442
石**: *****律师事务所接受佛山市南海区那发机械有限公司(下称我委托方)的委托,指派本律师就贵方与我委托方合同纠纷之事项,在审查相关材料的基础上,致函如下: 一、贵方与我委托方于2015年7月11日签订买卖合同,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应当遵守。合同约定由贵方向我委托方购买**机,价格为450000元人民币,贵方应于签订合同后七个月内付清所有款项。 二、合同签订后,我委托方按合同约定送机、装机调试,贵方也马上进行了开机生产,距今已远超过七个月时间,现贵方仍尚欠余款人民币26万元未予以支付,贵方逾期不予支付的行为已构成了严重违约,除应支付余款外,还应承担违约责任,每日需按设备总价款的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 三、贵司需在收到本函后五日内立即支付26万元余款或与我委托方取 得有效联系,我委托方视情况考虑是否收取违约金。 四、如贵方未能在上述时间内支付款项或有效联系,视为贵方决意诉讼,我委托方将主张除余款以外违约金等其它一切合理费用,并可能采取查封贵方财产的保全措施,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贵方承担。 专告此函,请阁下慎思,以免诉累。 *****律师事务所 **律师 2017年**月**日 上一篇二审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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