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起诉状404
民事起诉状
原告:许**,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号。电话:131**** 被告:魏**,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辛村*****。电话:18******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双方离婚; 2.婚生女魏**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元; 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婚前个人财产。 4.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双方于2014年初经人介绍认识并于年底订婚,2015年**月**日在安阳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于2016**月**日生育一女,取名魏**。婚后,原告已怀孕,但被告对原告生活不管不问,甚至孩子出生,被告也不向家庭支付必要的生活费,原告只能靠娘家的支出来维持生活。另外,由于缺乏了解,原告与被告的性格和生活习惯格格不入,被告经常因家庭琐事与原告吵架,双方多次经过亲属调解,还无继续生活。2017年**月份,双方吵架之后,分居至今。 原告认为,原被告分居1年之久,双方已无夫妻感情,维系名存实亡的夫妻感情已无必要,考虑到女儿尚小,由原告抚养对女儿的身心、生理均有益处,故婚生女应当由原告抚养。原告个人财产如下:美的牌电冰箱一台、餐桌一套、爱玛电动车一辆、梳妆台、床上四件套。以上财产存在被告家中,应当返还原告。依据婚姻法相关规定,原告特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此致 安阳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许** 2018年3月29日 上一篇管辖权异议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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